新竹縣 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行動方案,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定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應於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核定後一年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前項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況分析。
(二)方案目標。
(三)推動期程。
(四)推動策略,包括主、協辦機關及經費編列。
(五)預期效益。
(六)管考機制。
依上述規定,規劃新竹縣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內容,並邀請學者專家召開本次會議,由委員們提出精闢之建議,期使本縣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更具完整性、可行性及地方特性等。